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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航 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60 号)核准,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67,590,851 股,发行价格 7.8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66,939,997.37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256,759.09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434,683,238.28 元。2017 年 9 月 19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02140002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2018年9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75,000万元变更为用于“玉门 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玉门100MW光热发电示范项目”,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现以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户单位增设募集资金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玉门100MW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2020年6月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由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户单位增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近日,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丙方”)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专户余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109083626108040 | 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玉门100MW光热发电示范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海涛、张吉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