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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就相关事宜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1—6月,公司与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查验,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哈密利疆能源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申请4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控股子公司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担保均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行为均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 等规范行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出于业务布局考虑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光热发电设备的制造效率。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独立董事:彭兆祺、李增耀、赵保卿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