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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与浙江质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关于公司与浙江质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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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1、鉴于,浙江质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质达能源”) 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质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是从事锂电池生产的企业,新能源公司具备专业的锂电池行业专家团队及先进的锂电软包电池生产线。新能源公司下属锂电池公司在全国拥有 3 个锂电池生产基地,合计拥有 7.5GW 的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产能。

2、新能源公司及下属锂电池公司拟将锂电池及相关部分产业搬迁落户至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希望依托当地省市风光领域的优势资源和相关优惠 政策,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并拟在 7.5GW 的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产能的基础上增加 2.5GW 的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产能,将产能提高达到 10GW。

3、基于上述情况,2022 年 5 月 10 日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航高科”或“甲方”)与浙江质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 《合作协议书》。公司拟与质达能源在股权、产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并协助质达能源、质达能源旗下全资子公司新能源公司及其下属锂电池公司的生产基地在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地相关投资;双方同意首航高科有权优先入股新能源公司并根据合作进展逐步增加持股比例。基于上述情况,双方以共同努力, 共享收益为原则,共同合作实现新能源公司及其下属锂电池企业进一步扩大产 能、提高效益为目标,各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上述有关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4、该《合作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质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该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待合作进展满足甲方入股新能源公司条件时,首航高科将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另行启动交易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予以实施。同时根据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二、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质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安家塘 58 号 104 室

3、法定代表人:吴泼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煤炭开采;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质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安家塘 58 号 105 室;

3、法定代表人:赵燕;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原则

1.1 本次合作以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并共享收益为原则,以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实现新能源公司及其下属锂电池企业进一步扩大产能、提高效益为目标。

1.2 本次合作内容主要包括甲方有权优先入股新能源公司并根据合作进展进一步增加持股比例,甲方协助新能源公司及下属锂电池企业旗下生产基地搬迁 落户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努力获得当地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等。

1.3 甲、乙双方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配合,实现互补,并努力促成合作目标的实现。

2、入股新能源公司

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按照约定估值入股新能源公司,是否入股由甲方自行决策。

2.2 甲、乙双方初步协商,新能源公司的整体估值暂定不低于人民币壹拾伍亿元(¥1,500,000,000.00),最终以审计评估及双方协商结果为准。经过尽职调查后,甲方有权以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合作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参考该估值投资新能源公司,自乙方处受让取得10%股权。甲方行使该权利时,乙方需无条件做好配合。

2.3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对新能源公司及下属锂电池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及评估,乙方及新能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应向甲方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信息。最终将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情况和审计评估情 况,在对新能源公司审计评估价值与本协议约定估值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受让取得目标股权。

3、 基地建设及优惠政策

3.1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新能源公司及下属锂电池企业排他性授权甲方,请甲方就乙方、新能源公司、下属锂电池企业的生产基地 搬迁落户至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取得当地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等事宜, 与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接洽、沟通和协商。乙方、新能源公司及下属锂电池企业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自行办理、也不委托除甲方外其他主体办理搬迁甘肃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获取相关优惠政策事宜。

3.2 如乙方、新能源公司、下属锂电池企业的生产基地搬迁落户至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公司及或下属锂电池企业将在当前 7.5GW 的动力电池 及储能电池的产能基础上增加 2.5GW 的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产能,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产能将达到 10GW,预计总投资达 50 亿元人民币以上。

3.3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全力协助乙方、新能源公司、下属锂电池企业签订落户优惠政策的合作协议。

3.4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新能源公司、下属锂电池企业获得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光资源政策指标后,甲方有优先合作开发建设等权利。

3.5 甲方协助新能源公司获得优惠政策后,如新能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或老股转让,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增资或优先受让老股的权利。

4、目标股权回购

4.1 甲方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获得目标股权后,若甲方未促成新能源公司获得优惠政策,乙方或新能源公司有权回购甲方持有的目标股权,甲方应按本协 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乙方转让甲方已经持有的目标股权。

4.2 甲方未能协助获得优惠政策,但甲方也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则不发生股权回购事项,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有利于各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借助甘肃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风光资源优势及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双方在新能源锂电池领域的产 业集群;有利于公司在新能源锂电池产业的发展,优化公司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行业的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合作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亦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本协议的签署暂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 大影响,未来随着双方业务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合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协议的履行可能存在受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政治、经济等方面。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业绩的影响将视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而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江质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