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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就相关事宜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1—6月,公司与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查验,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聚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9,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控股孙公司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6,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控股子公司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保证担保,以上担保均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行为均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 等规范行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赵保卿、彭兆祺、高铁瑜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