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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2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高科”)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会计师认为: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76,700,000.00 元。2022 年 10 月 9 日,首航高科公司、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 定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给首航高科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交付 的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转为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按其 2021 年与首航高科公司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应交付标的物,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向首航高科公司 退还 176,700,000.00 元预付款。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尚未收到退款。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交易的合理性,以及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款项的可收回性。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首航高科公司在建工程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镜板弯曲钢化炉余额为 272,079,646.02 元。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生产线尚未调试验收,且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供货商变更为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我们未取得满意的审计程序,证明该供应商有能力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公司目前未获得镜板的订单项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的金额。
3、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首航高科公司对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项目申报的多能互补一体化示范项目尚未取得批复,该项目涉及的 1 年以上预付款项为 346,307,849.25 元、存货及工程物资 349,449,587.46 元、在建工程 20,703,854.94 元, 合计金额 716,461,291.65 元。本年度公司对上述资产提取了减值准备 45,302,052.24 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项目是否存在减值以及减值的金额。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关于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首航高科公司尚未收到退款,2020 年 12 月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交付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约定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给首航高科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交付的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转为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按其 2021 年与首航高科公司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应交付标的物,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诺返还预付的货款。但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诺返还款项的可回收性。
关于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镜板弯 曲钢化炉,相关设备尚未调试验收,根据首航高科公司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 限公司、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光热槽式镜板生产 线供货义务由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根据首航高科公司 2021 年 1 月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光热槽式生产线玻璃制镜生产线采购 合同,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责供货、安装调试,并在验收后负责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我们未能取得证据,证明该供应商有 能力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公司目前尚未获得镜板的订单项目,无法判断 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的金额。
关于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项目可享受的补贴电价政策在 2021 年底到期, 该项目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并网发电,无法享受该电价补贴政策。首航高科公司就该项目重新申报了多能互补一体化示范项目,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取得批复,截至审计报告日也未取得批复,我们无法判断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项目是否存在减值以及减值的金额。
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首航高科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 (如存在)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对首航高科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首航高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以及是否导致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情况
2021 年度我们对首航高科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 319029 号),保留事项如下: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中含首航高科公司 2021 年向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光热槽式镜片生产线所形成的余额 162,991,150.44 元。根据首航高科公司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该生产线的交货日期已过但仍未交付。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款项支付的合理性。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在建工程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项目余额中含首航高科公司从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的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 164,601,769.91 元,从北京上普安程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的光热槽式镜板弯曲钢化炉生产线 107,477,876.11 元,由于前述设备尚未调试验收,且公司目前未获得镜板的订单项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在建工程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的金额。
3、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在建工程、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中含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示范项目涉及的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合计为 712,813,104.94 元。《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补贴电价政策到期,首航高科公司申报的多能互补一体化示范项目尚未取得批复,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光热发电示范项目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的金额。
保留事项一:2022 年 10 月首航高科公司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供货义务由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返还预付的货款。该协议的执行,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供货,退款义务由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完成,上期保留事项未完全消除,本期继续保留,保留事项对期初数无影响。
保留事项二: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镜板弯曲钢化炉,相关设备仍未调试验收,根据首航高科公司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供货义务由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根据首航高科公司 2021 年 1 月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光热槽式生产线玻璃制镜生产线采购合同,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责供货、安装调试,并在验收后负责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我们未能取得证据,证明该供应商有能力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公司目前尚未获得镜板的订单项目, 无法判断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的金额。保留事项未消除,本期继续保留,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判断对期初数的影响。
保留事项三: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项目可享受的补贴电价政策在 2021 年底到期,该项目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并网发电,无法享受该电价补贴政策。首航高科公司就该项目重新申报了多能互补一体化示范项目,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取得批复,截至审计报告日也未取得批复,我们无法判断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项目是否存在减值以及减值的金额。保留事项未消除,本期继续保留,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判断对期初 数的影响。
五、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
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高度重视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本报告期的影响,将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推进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随着近期光热项目的招标文件陆续出台,公司将积极参与各项目的投标,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取得光热发电订单 300 兆瓦,根据项目进展,开工后相关生产线设备可用于项目生产,所涉设备可用于上述在手订单。
2、关于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示范项目补贴电价政策到期影响资产减值事项虽然《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补贴电价政策到期,但国家支持新能源的方针不变。根据“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2021 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伏、风电相互调节的新能源。公司积极响应,并将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项目捆绑了光伏和风电在甘肃申报了多能互补相互调节的大基地项目,目前由专人负责跟进中。
3、公司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将在相关事项取得进展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