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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首航高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2022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 1 月至 12 月)发生,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聚星新能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9,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控股孙公司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的6,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控股子公司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控股子公司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的8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房屋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均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期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不满足现金分红和配股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决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兆祺、高铁瑜、张宏亮
2023年4月28日